1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者自然人股东签字;
3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IC 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