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纳税人:
(1)企业。不分其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也不分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
(2)非企业性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非企业性单位,只要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3)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