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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108        返回列表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二条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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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式除尘器,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小型滤筒除尘器,沉流式滤筒除尘器,焊烟净化器,防爆型单机滤筒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烧结板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 地     址:

    道滘镇昌平村大备湾华达金城工业区五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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