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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海光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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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 经营模式:

    制造商

  • 荣誉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注册年份:

    2011

  • 主     营:

    路灯,太阳能路灯,庭院灯,高杆灯,景观灯

  • 地     址:

    刘屋工业区杨梅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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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海光照明2016年公安部备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77        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护****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决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二、依法接受公安**监督、检查、指导;

  三、协助公安**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超链)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履行违法信息过滤、公共信息巡查、用户**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核发的备案图标;

  六、当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请您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公安备案平台提交变更信息,若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变更手续,公安**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

  七、当网站不再开办时,请您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安备案平台,向属地公安**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八、 2016年6月底之前,国内所有网站没有进行公安备案审核通过,公安机构要求网站将一律关停。

  九、公安备案平台地址:http://www.beian.gov.cn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后,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如未办理公安备案手续,请尽快登录全国公安**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提交公安备案申请。自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办理的,公安局将依法暂停接入。

  公安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公安备案相关问题可咨询各地网警部门。

    我司按照公安部规定,已备案我司:www.dghgzm.com  由东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核发的备案图标 ,并张贴在我司首页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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