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
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程序:
- 申请
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环保局: 排污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环保局。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5)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 (6)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7)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8)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9)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10)《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和现有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