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程序
1、委托监测、申请验收必须在试生产期满前完成。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环境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环境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现场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会人员:环境局验收组、建设单位(公司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等)、环保设计单位、环保施工单位、环保验收监测单位。会议通知除环境局验收组外,均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
(2)验收会议由环境局主持会议。
(3)建设单位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做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项目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和各项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
(4)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介绍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情况。
(5)监测单位介绍验收监测情况。
(6)验收组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运行情况;
(7)验收组就项目情况进行询问和讨论;
(8)验收组成员形成验收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