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
他们的产品是电器,如果设计用于交流电压*高为1,000伏或直流电压*高为1,500伏,并且
- 它们对电流或电磁场的正确操作是依赖的还是
- 电流和电磁场的产生,传输和测量服务。
ElektroG不仅涵盖“经典”电器。相反,带有电器或电子元件的产品,如家具,服装或生活用品,都属于法律范围。
根据ElektroG的电器始终只是终端设备,即“成品”产品; 此
- 履行独立职能,
- 供*终用户使用或安装
- 即使技术合格的人员,他们的安装基本上可以在没有大量技术努力的情况下完成。
相比之下,法律不涵盖单纯的组成部分。
如果它们被放置在*终用户的市场上并且可以组合在一起以形成电器,那么套件就属于应用范围,而电器又属于该范围。
同样,电池不属于范围。他们和一些含有电器的电池属于另一种处理制度(BattG)。可以下载应用指南,以区分电池和包含电池的电器是否属于电气和电子设备法(ElektroG)或电池法(BattG)的范围。
第1类:换热器
热交换器(任意大小)是具有集成电路的电子器件,其中除水以外的物质 - 用于冷却/加热或除湿的目的 - 例如气体,油,冷却剂和制冷剂或次级代谢产物。
第2类:监视器,监视器和包含表面积超过100平方厘米的屏幕的设备
屏幕和监视器(任何尺寸)是用于在电子屏幕上显示图像和信息的电子设备,而不管屏幕的大小。
此外,包含表面积超过100平方厘米的屏幕的设备属于此类别。然而,这些只是那些主要目的是在屏幕上显示图像和信息的电器。
第3类:灯具
灯(任何尺寸)都是用于生产灯的设施(§3点14 ElektroG)。这些应理解为意指可由终端用户在指定的终端设备(例如灯,投影仪,日光浴室等)中安装或更换的电光源。
类别4:其中至少一个外部尺寸超过50厘米的设备(大型设备)
至少有一个外部尺寸超过50厘米但尚未被类别1-3涵盖的器具,因为这些类别更具体。
第5类:外部尺寸均不超过50厘米的设备(小家电)
*大外部尺寸小于或等于50厘米但不属于1-4或6类的器具,因为这些类别更具体。
第6类:小型信息和电信设备,其外部尺寸均不超过50厘米
电子设备,其目的是收集,传输,处理,存储和呈现信息(信息技术设备)和电子设备,用于电信传输信号 - 语音,视频和数据 - 空间距离(电信设备),其中*大外部尺寸小于或等于50厘米,但尚未涵盖类别1-5,因为这些类别各自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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