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公司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拆迁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拆迁评估,一般情况下政府都是聘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做拆迁评估工作,更专业一些,主要是看各地政府的情况而定,没有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协商选择的,选择的是与该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且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工作的机构。
而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具体方法、过程、程序、形式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如果房产评估没有按照规定去评估,被拆迁人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拆迁评估不是单位做的,这个一般都是第三方,也就是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
可以
1、拆迁评估直接关系着拆迁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安定稳定、关系着估价执业风险评估,有时主要体现的是其公正性,着重程序、形式上要求。但对拆迁评估,就像经济纠纷涉案物评估一样,不仅要求公正性,还注重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因为评估结论,无论高评还是低评,都直接关系着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公平、不可行,必然直接带来估价执业风险。许多评估机构不愿承接拆迁估价业务即是一例证,经常不是拆迁人不满,就是被拆迁人不服。
2、对现今通常的旧屋区改造和新区成片开发,作为个体的被拆迁人基本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对诸如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拆与不拆、何时拆、如何拆等,没有发言权。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后,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并且制定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然后,各地市,包括县市又从当地情况出发,由政府出台相关规定。
比如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暂行规定》,核准了8家评估机构具有在福州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的资格,出台了《福州市城市迁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
拆迁评估除了要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外,还受制于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可以说,拆迁评估结果是被拆人在其财产权制约前提下政策主导市场的房地产补偿价格。就法律地位而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
估价程序
自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期间,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l、明确估价基本项。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5、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6、确定估价结果。
7、撰写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对估价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估价作业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2、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