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具有以下九个方面才可以注册:
1、法人资历和欠缺的组织机构;
2、注册资本、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3、技术担任人、平安担任人具备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装置治理任务的阅历,具备电力相干业余以上技术任职资历;
4、业余技术及经济治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电力相干业余以上技术任职资历的人员3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答应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低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业余人数不少于1人;
6、估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装置工长3人以上
7、健全无效的平安消费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平安培训任务,专职平安监视人员1人以上;
8、与可承当工程范畴相顺应的施工机具设施;
9、健全的技术档案治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