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格式、要求见GB/T19273—2003附录A表A.3);
三、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四、有效期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如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制度)。
企业标准体系运行3个月后,自行组织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化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省局对各地市局上报的申请确认材料审查通过后,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对申请确认企业,组织5—7名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有关工作细则进行现场确认。专家组由省标准化研究院派1—2名专家负责牵头组织,其余专家应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的原则从省局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报省局备案。
对企业的确认工作完成后,由牵头组织专家确认的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确认档案材料,提交省质监局依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公告、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