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法人代表授权刻章委托书。
二)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1、企业同意刻章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4、法人代表授权印章委托书。
二、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大厅办理。1、政府批文或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刻章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二)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大厅办理。1、民政部门核发的团体登记证明;2、民政部门同意印章证明;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三)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以下资料,并附印章样模,到市公安局综合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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