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矿山救护队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