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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大衣。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标识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
(二)肩章;
(三)领花、臂章、胸徽、胸号;
(四)领带、领带卡;
(五)腰带;
(六)标志扣。
第十三条 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连帽雨衣(含雨靴);
(二)反光背心。
第四章 气候区域
第十四条 制式服装根据气候区域划分配发不同品种,确定使用年限。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因气候、工作环境特殊等原因,个别配发品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由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选配品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供应标准
第十六条 帽类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男士发大檐帽2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2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热区、亚热区使用7年,南温区使用6年,期满换发1顶。
北温区**发皮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8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七条 服装类
(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发春秋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发冬常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2套,寒区、高寒区**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5年,期满换发1套;热区、亚热区、寒区、高寒区发冬茄克式执勤服2套,南北温区发冬茄克式执勤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2年,南北温区使用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3件。
(四)单裤、裙子
**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1条、裙子1条,使用2年,期满各换发1条。
(五)防寒大衣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发防寒大衣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6年,期满换发1件。
第十八条 鞋类
(一)单皮鞋
**发单皮鞋1双,使用2年,期满换发1双。
(二)皮凉鞋
**发皮凉鞋1双,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使用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双。
(三)棉皮鞋、毛皮靴
南北温区**发棉皮鞋1双,使用4年,期满换发1双。
寒区、高寒区**发毛皮靴1双,使用6年,期满换发1双。
第十九条 标志标识类
(一)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二)肩章
**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1付,损坏后,交旧领新。
(三)领花、臂章、胸徽、胸号
**发领花、臂章各1付,硬、软胸徽各1枚,硬、软胸号各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四)领带、领带卡
**发领带1条、领带卡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五)腰带
**发腰带2条,使用3年,期满后换发1条。
(六)标志扣
随服装(帽子)配发。
第二十条 装具类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线执法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第六章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式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和标志标识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不突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规定的供应标准前提下,可以探索实行按需申领的保障模式。
第二十三条 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四条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