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含室内装修)申报范围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⑵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⑶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⑷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⑸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⑹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⑴设有本规定**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⑵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⑶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⑷地下单体建筑、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⑸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建筑主体属于以上**、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其内部任何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均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含室内装修)申报范围
1、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含室内装修),均属于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2、属于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含室内装修),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范围
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均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