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全市供热投诉大幅下降 三大原因致室温不达标
供热采暖合同征民意 223条意见关注价格时间 供暖将逐步转向“双费制”计价 室温标准一变三
北京今冬继续对居民供热实行补贴政策 北京供热管理新规下半年出台 有望延长供暖一周
千龙网6月2日讯(记者王玲)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旨在规范供热采暖服务,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的示范文本于7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
记者了解到,文本明确了供热采暖的地点、计费面积、采暖期、室内温度标准和采暖费的缴纳。在计费面积条款中,文本明确了要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并把计费面积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了细化。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核心的条款,文本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用热人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用热人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关于采暖费的缴费时间,考虑到供热单位需要在采暖季前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兼顾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两方面因素,文本将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文本还加大了对用热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要求供热企业要公布值班和报修,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开始前,以便发生纠纷后提取证据;对报修要在1个小时之内给出答复,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处置。并详细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供热单位的退费责任,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方便双方计算退费金额。如规定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此外,文本也规定了用热人的违约责任。如规定用热人有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供热单位入户作业、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的,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供热单位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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