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刑事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原在省***法院、市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专业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良好的广泛的司法系统人际关系。山东***刑事专家律师网址:。主要从事山东省***法院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专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高管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已承办了国内及山东省内3000余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央视频道、中国法律制报、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鲁中晨报、鲁南日报、经济导报、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等媒体、电台多次对律师执业业绩及律师代理典型案件做专题报道。重大刑事案件 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盗窃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犯罪,涉税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特别是刑事二审案件,经刘德高律师专业辩护,省高院或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刘德高律师刑事辩护意见,死刑案件90%以上保命,或改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有期徒刑减刑、改判缓刑、无罪。有专业的**律师成立律师团,精通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具有极其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并有着千余起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拆迁、合同纠纷及土地法律服务的从业经验。已办理济南、泰安、德州、聊城、淄博、潍坊、滨州、东营、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济宁、枣庄、临沂、菏泽等山东省内17地市千余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以下案例是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成功代理的部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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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刑事辩护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660803368),原在省**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专业的刑事、民商事审判经验、刑事、民商事代理经验,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拥有良好的广泛的司法系统人际关系。主要从事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特别是死刑辩护,及17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刑事辩护,民事、商事一审、二审上诉、再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专注于侵犯人身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企业高管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纠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已承办了国内及山东省内2000余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央视频道、中国法律制报、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鲁中晨报、鲁南日报、经济导报、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等媒体、电台多次对律师执业业绩及律师代理典型案件做专题报道。重大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犯罪,涉税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特别是刑事二审案件,经刘德高律师专业辩护,山东省高院采纳了刘德高律师刑事辩护意见, 成功将改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缓刑、无罪;有期徒刑减刑、改判缓刑、无罪。有专业的**律师成立律师团,精通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具有极其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并有着千余起知识产权、房产、建筑工程、拆迁、合同纠纷及土地法律服务的从业经验。已成功代理济南、泰安、德州、聊城、淄博、潍坊、滨州、东营、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济宁、枣庄、临沂、菏泽等山东省内17地市千余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以下案例是山东省**刑事律师成功代理的部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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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刑事律师:
3、网易博客: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