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
为确保玩具市场的安全性,欧盟从2003年开始,就考虑修订实行多年的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1]),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截至2007年底,欧盟先后发布三份关于88/378/EEC指令修订影响的研究报告。2008年1月25日欧盟发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以481票对73票一致通过了该提案。2009年6月18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该提案。
2009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OJ EU)刊登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以下简称“新指令”),并于20天后实施。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将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新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除化学要求外),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在市场销售;而对于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为4年,即符合旧指令附录II第3部分、而不符合新指令附录II第3部分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销售
欧盟玩具安全新旧指令对比
相对于之前的88/378/EEC指令,欧盟玩具新安全指令做出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旧指令的16个条款4个附件,增加到了57个条款,5个相关附件。除了更加明确玩具的范畴和概念外,在玩具安全方面,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还提高了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修改了玩具的合规评定程序,并赋予了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更高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共有十个章节。与现有指令88/378/EEC相比,主要区别有:
一.是适用范围、定义的变化。玩具定义范围扩大,对经济运作实体的定义更加规范、详细。
同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相比,新指令中关于“玩具”的定义更加明确,对于不列为玩具的产品清单有所修改。
新指令第2(1)条规定了“玩具”的定义为“设计为或用于为14 岁以下**玩耍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 ,相比旧指令的定义明确增加了“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的说明,无形中扩大了玩具安全指令的适用范围。例如水果形状的蜡烛,虽然不是为14岁以下**玩耍而设计的,但是却很有可能被**用来玩耍。按照新指令的定义,这些产品就必须满足指令规定的化学安全性能等要求。
新指令第2(2)条对于不适用于本指令的玩具进行了排除,主要包括:
•供公众使用的游乐设施;
•供公众使用的,无论是否投币式的自动播放机;
•内有燃烧引擎的玩具车;
•蒸汽火车头玩具;
•吊索和**。
除此之外,新指令还在附件I里列明了19类不属于该指令“玩具”范畴内的产品,包括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某些体育设备(包括诸如滚轴溜冰鞋,直列溜冰鞋以及为体重超过20公斤**所设计的滑板);超过500片的拼图玩具[12];*和使用压缩气体的**(除水*,弓,和超过120厘米的箭);烟花爆竹(包括非玩具专设的**)等等。
二.是机械、物理和卫生性能要求部分发生变化。主要涉及窒息危险,玩具食品,一般安全要求及卫生要求等。
旧指令规定“针对年龄小于36个月的**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的尺寸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吞咽和吸入的危险”,新指令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此规定也适用于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或其可拆卸部件”。
旧指令规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装不得存在引起**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将其修订为“玩具包装不得存在因口鼻的外部呼吸道阻塞而引起**窒息的危险”。
此外,旧指令只是对体外(external airway)窒息的风险进行了规定,如遮住口鼻导致的窒息;新指令将其扩展到体内(internal airway)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
旧指令规定了**骑乘玩具应有适合**的制动装置,新指令明确为“电动骑乘玩具的**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小化”。
新指令新增了对食品内玩具的要求:“食品内部的玩具或与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此包装尺寸不得存在被**吞咽和吸入的危险”;“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过吃掉食物来获取的玩具”;而且食品内部玩具“包装为球形、蛋形或椭圆形时,或其任何可拆卸的圆形边缘的部件,必须确保其尺寸不会造成呼吸通道阻塞”。
对于发声玩具和活动玩具的安全,新指令新增了以下条款,即:“用于发声的玩具应以其发出的**冲量音量和持续音量不会削弱**听力来进行设计和生产”;“活动玩具的生产应尽可能降低被压碎或使**的身体或衣服被困在内,及引起**摔落,撞击和溺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