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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企业新吸纳全国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补贴,不同企业招用同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该补贴。用人单位以某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名义申请过社保补贴、一次性奖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该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符合申请条件。
发放流程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我局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账户(已注册账户用人单位无需再次注册),填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录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的审核。
(四)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1、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2、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业务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