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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次数:122        返回列表

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例,*人民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这个判决和我们对行政行为的感知是有所差异的,那这样判决的缘由是什么呢?

首先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三要件:主体是行政主体有行政职权,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满足主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但是不满足内容要件,并不会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会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补充的是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是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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