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管理的角度追溯人类参加建筑活动的历史。在商朝的甲骨文卜辞中,已有“工”这一词,即当时管理工匠的官吏。周朝设有掌管营造工作的“司空”。此后,各个朝代设置有“将作监、“少府”或“工部”等官职,掌管**宫室、坛庙、城堡以及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成为国家机器中不可缺少的政务部门之一。1103年北宋政府颁布了《营造法式》,对没计模数、工料限额作出了规定,这是一部有重要技术经济意义的建筑规范。元朝曾试用减柱法以节约木材,扩大建筑空间。明朝著有《营造正式》,清朝颁布了《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统一宫式建筑的构件模数和用料标准。我国的建筑历史表明,对于建筑活动耗资巨大以及如何提高其经济效益,早已引起各代政府的重视。
在欧洲,很早以前建筑师就是营造师,也称为建筑师傅,建筑师负责设计、购买材料、雇用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的施工。16世纪至18世纪中期,欧洲兴起华丽的花园型建筑热潮,在建筑队伍中开始形成了分工,一部分建筑师联合起来进行设计;另一部分建筑师则负责组织、监督施工。也就逐步形成了设计和施工的分离。
设计和施工的分离是业主对建设监理需求的起因,开始的建设监理的思想主要是对施工加以监督,施工监督的重点则在于质量监督。
英联邦国家重视建设监理比较早,当然他们并不称其为建设监理,而称测量师。测量师的任务并非工程测量。起初其任务主要是帮助业主计算工程量和验方(实地丈量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而后逐步发展为帮助业主计算标底、协助招标、进行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等管理工作。
美国、原联邦德国、法国等欧美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需要建设很多大型、巨型工程,如航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核电站、大型钢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和新型城市开发等。这些工程技术复杂、规模大,对项目建设的组织与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这些大型工程,投资者和建设者都难以承担由于项目组织和管理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迫使人们重视项目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学和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咨询公司、事务所也就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逐步形成和组建的。它也只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
1988年,国家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自此,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各行各业的现实需求,监理行业逐步成长为工程建设不可缺的第三方。
的确,国家引入监理制度也是参考国外相关行业的普遍做法。当然,欧美国家的类似行业与我国的监理行业还有很大的区别。
定位不同。国外的监理从工程的招投标、设计阶段起,全过程全权跟踪管理。国内多数监理参与建设阶段的管理。国外的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纳入法律范畴,从业人员所做出的决策或管理行为代表法律授予的职权,设计、施工必须****服从。
角色不同。国外的监理不与业主有直接关系,真正的独立工作,业主不能干涉,设计、施工、勘察等单位只与项目监理接触。但工程出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方面的问题,业主肯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收入不同。以美国为例,监理工程师与牙医、律师一样,**的高学历、高智商、高能力、高收入精英人群,普遍受人尊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美国的监理取费标准高,一般按工程总价的5-10%收费。且如果工程投资有节约、工程品质控制极为到位,合同中可能还有按节约额或相关标准奖励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