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一般主要是建设招标代理,是指受招标委托人委托,具体负责人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一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代理资格,并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在现行体制下,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代理业务的领域不同,其资格认定机关也有所不同。招标代理公司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层次:
1.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的办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单独制定具体办法。
2.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统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