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都会选择一次性注册大量商标,有的甚至一次性注册几百件。一些企业大量注册商标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商,属于防御性注册,目前一般可以被核准注册。而另一些企业大量注册商标则是为了囤积,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文将集合案例,来详细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大量注册商标会被认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下面随小鼎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案例简介
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申请了第31473360号“JOY@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经查明申请人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注册了929件商标,其中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1月16日不足九个月间内共申请注册了约500件商标。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没有扰乱商标注册市场秩序,且申请人也并没有进行商标售卖行为。
商标局复审裁定认为: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郑州易值科贸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截至2021年3月15日有930件(本案审理时为929件)。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条的适用要件主要把握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这两点,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具体情况
主要看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实际状况、行业特点,判定其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生产、销售:服装服饰;销售:纺织品、手工制品、日用百货等。但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包括1至45类,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经营范围。
2、商标申请注册量及申请注册的类别及时间跨度
主要看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数量,数量极多就有可能被认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更重要的是看申请注册的类别,如果申请注册的类别需要特别的**资质,例如医药相关的服务类、保险咨询服务等,而申请人本身没有得到授权资格,是不可以经营医药及保险的。还要关注申请注册的时间跨度,例如十年申请了一千件商标和一年申请了一千件商标,后者更容易被认为构成囤积。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有929件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涉及45个不同的类别,其中还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明显超出了其使用能力。
3、商标有没有合理的来源
申请人若能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的商标具有使用的目的,有合理来源,没有主观恶意,则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例如如果其他商标与核心商标具有关联性,则可以认为是核心商标的扩展注册。
在本案中,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了“V++”“J++”“Q++”等简单字母及符合组合的商标,以上商标不符合商业使用习惯,也无法解释其注册的合理性。申请人将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解释为其核心商标的扩展注册,与事实不符。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本案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注册了多个类别的商标,与其核心商标没有关联,超出其经营范围和能力水平,显然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