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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简介
(1)编制房地产的水土保持方案可使“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水土流失防治原则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和落实;
(2)本方案可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使其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据可循;
(3)本方案是建设单位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也是维护项目法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本报告书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期限、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有了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
(4)从工程准备期即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总体规划设计中,从技术上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使水土保持投资有了法定来源,使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得以落实,对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该条款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 根据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立项前与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单位要求却是不一样的。 (1)立项前办理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投资一般能够保障,特别是独立费用中的监测、验收等费用,为后续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但是会出现因部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不够,导致按照可研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深度不够,在后期工程建设中,会根据主体设计内容的变化而重新调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主体工程建设内容调整而导致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措施布置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无疑会给建设单位增加办理环节,进而影响工程进度。 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筛选水土保持咨询服务机构时,要选择经验丰富,并在方案编制阶段能够熟练掌握项目建设内容及水土流失环节,具备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能力,规避重新编报方案的风险。
(2)开工前办理该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一般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介入,此时工程变化一般不会太大,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不突破方案重新编报的限额要求。但缺点是项目立项阶段没有考虑水土保持工程落实的相关独立费用,包括监测、验收等费用。 监督执法实践中常见的就是,项目在立项阶段没有考虑相关费用,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经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不具备验收条件,进而因违法而受罚。 这种情况,就要求建设单位学法懂法,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及早引进水土保持咨询服务机构,在立项阶段给出大致的投资匡算,待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再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避免后续出现因无相应项目经费不能验收而影响工程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