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EU)No 168/2013关于纯电驱动车辆的规定
简述了欧盟认证框架法规(EU)No 168/2013中对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本文简称电动摩托车)和L类电动四轮车的专项检验要求.主要包括(EU)No 3/2014和(EU)No 134/2014法规对电动摩托车及L类电动四轮车关于电气安全要求,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和纯电力驱动系统*大扭矩和*大连续净功率的检验要求.
欧盟框架法规 电动摩托车 L类电动四轮车
2016年1月1日实行EEC认证新法规bai168/2013.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du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
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EEC(e-mark)适用产品之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俩。
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盟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下政府部门,各国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Mark依认证国别不同,授予编号也不同,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认证程序
1.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 进行测试
3. **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5.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E/e-Mark认证
适用产品范围:
E/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比利时提出申请,其E/e-Mark标志为E6/e6。
证书样本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产品国际化步伐逐渐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都将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以便顺利取得“国际许可证”。我处为了能够让企业手中的“国际许可证”顺利转变为“入场券”,以企业自声明,后附E/emark证书的形式进行认证,协助企业顺利走出中国,走进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