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这些要求还涵盖按摩和锻炼器械,例如振动器,其操作部件的运动由电气方式产生。
1.3 这些要求还涵盖可能具有加热功能的便携式电动按摩型足浴盆。
1.4 这些要求不涵盖额定电压超过 250 V 的器具。
1.5 这些要求不涵盖不具备电动按摩功能的足浴盆。
1.6 这些要求还涵盖电动和非电动倒立机。
1.7 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放置在浴缸侧面的便携式有线连接水力按摩装置。此类器具受个人卫生和保健器具标准 UL 1431 的约束。
1.8 这些要求不涵盖用于沙龙和类似商业场所的足疗水疗器。此类器具受电动水管配件标准 UL 1951 的约束。包含足疗水疗器作为整体产品一部分的按摩或锻炼设备(即底部带有足疗水疗器的按摩椅)应使用 UL 1951 的要求以及 UL 1647 中与提供按摩和/或锻炼功能的设备部分相关的适用要求进行评估。
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营业执照已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