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商标资讯】“红双喜”商标新闻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邓舒馨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双喜”系列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某副食品店业主刘某立即停止对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第1232279号“红双喜”、第1246537号“DH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处刘某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500元。1998年12月21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上海文教用品公司取得第1232279号“红双喜”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球拍、球网、标枪、乒乓球台、举重器具、击剑器材、体育器材。1999年12月29日,该商标被认定为****。2007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红双喜公司。1999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上海红双喜冠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246537号“DH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运动球类、乒乓球台等。2007年10月7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红双喜公司。红双喜公司认为自己是第1232279号“红双喜”商标、第1246537号“DH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SH-3型娱乐乒乓球拍,经鉴别,该乒乓球拍为侵害红双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兰州朴石知识产权
联系人: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