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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明确有关商标显著性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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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法院针对芬兰*行政法院请示的有关《欧盟商标指令》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作出初裁,明确了将某一标志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判断条款的适用。

 

  据了解,欧盟法院在初裁中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规定,商标申请人把某一标志界定为颜色标志或图形标志,是关乎该标志是否为可注册标识的要素之一,如果是可注册标志,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显著性的要求,商标审查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标志进行**审查,不能仅仅以标志没有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就拒绝注册。同时,根据《欧盟商标指令》规定,如果某一标志与其申请注册时的表述不一致便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否不一致需由法院进行审查。(左言)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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