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随手互动公司)与被告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汇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讯怡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随手互动公司诉称,其系第6240023号、第6240022号“海贼王”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运营的“海贼王”手机游戏中。乐汇公司将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发布到讯怡公司经营的“nearme软件商店”中,二被告共同侵犯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故要求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
乐汇公司辩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未经日本漫画《海贼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到保护;“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讯怡公司辩称,其仅是游戏发布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乐汇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即游戏,以及相同的服务,即计算机软件安装、下载等中,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但该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街机海贼王”游戏与随手互动公司相关,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及知名度,合理判断造成市场混淆的可能性,从而界定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力度。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葭芦)
(编辑:蒋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