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争议焦点
7月12日,四川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一审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公司)诉称,好医生公司于2004年10月继受取得涉案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涉案商标及好医生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页、手机App的下载界面上标注平安好医生图文标识,在App操作界面上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平安公司在其App乃至互联网商业服务上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用作其企业简称,并将“平安好医生”作为其股票简称,构成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特有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其第1908463号“好医生”注册商标为*,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安公司赔偿好医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万元;平安公司在其官网及《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平安公司辩称,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使用被控标识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种类上差距甚远,且平安公司对被控标识的使用行为客观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产生丑化涉案商标、不当利用涉案商标声誉的后果;其次,好医生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第三,平安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故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第四,平安公司对被控标识的使用源于自己创立的品牌,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平安公司既没有侵害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好医生公司300万元。宣判后,好医生公司和平安公司均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好医生公司上诉请求认定其“好医生”商标为*并以此为基础予以保护,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同时请求判令平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好医生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据了解,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平安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好医生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安公司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300万元赔偿金额是否恰当;若构成侵权,平安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杨傲多)
(编辑: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