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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灸杯”专利申请为何遭遇“滑铁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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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问题愈加关注,各种医疗保健品也应运而生。在电商平台及线下商店里,诸如 “保健内衣”“护腰带” “治疗仪”等医疗保健产品随处可见,然而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些医疗保健产品存在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医疗保健行业存在的这种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整治力度。从今年1月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为期100天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对“保健”市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的各类违法行为。“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5次曝光了100个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有些医疗保健产品声称获得专利,想以此博得消费者的信赖。这些产品真的具有这些能效吗?它们能获得专利授权吗?

 

  有业内人士指出,医疗保健领域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乎人体健康,涉及生命安全,需要在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严格依法审查,对相关申请从严把关,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艾灸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案就涉及一种典型的医疗保健用品,该案的审查充分体现了医疗保健用品领域中对保健效果审查的认定思路。

 

  复审被驳回

 

  艾灸产生于我国远古时代,为中医针灸疗法中的灸法,其原理是用艾叶制成的艾灸材料产生的艾热刺激体表穴位或特定部位,通过激发经气的活动来调整人体紊乱的生理生化功能,从而达到防病治病目的的一种治疗方法。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养生的今天,这种养生方法受到人们的青睐,由此催生出丰富多样的艾灸产品,其中一些产品还在传统艾灸疗法基础上进行改进和优化,甚至通过进行专利申请来吸引更多消费者。

 

  在一起“艾灸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案中,复审请求人就**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CN201620625135.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38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该案合议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称涉案“艾灸杯”通过在杯体内腔增设近年来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某种新型材料的涂层,可使艾灸杯在使用过程中增加辐射,从而具有改善血液循环、改善关节疼痛、调节自律神经、消炎、缓解镇痛等作用。

 

  如何证明这种“艾灸杯”具有如此疗效?合议组在审查中发现,其申请文件并未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证据以验证其所主张的技术效果,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实验数据仅简单记载了如下内容:选择三组关节疼痛患者,经过15天“艾灸杯”治疗后,每组患者中认为明显改善、缓解、无效、恶化的人数。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主张的医疗保健效果如果必须依赖实验证据才能证实,申请说明书中应当记载相关的实验证据,包括所采用的实验方法以及相应的实验结果。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只是一种预测,其所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也不能克服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由此,维持驳回决定。

 

  审查更严格

 

  “在该案中,‘艾灸杯’是一种医疗保健产品,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作为专利确权授权部门,对于这类医疗保健领域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在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严格依法审查,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该案合议组向记者表示。

 

  “在医疗保健领域,利用工业材料做涂层蹭热点的产品并不少见,除‘艾灸杯’,还有一些保健内衣、卫生用品等,其中很多产品并未经过实践验证,就宣称具有某些保健效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合议组告诉记者,近来审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产品涉及人体健康、保健,但申请文件所称的治疗效果或保健效果仅仅是推测。对于这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定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严格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特殊性,通常不经过实质性审查,所以数量增长特别快。这几年,我国一直在强调提高专利授权质量,为提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知识产权局针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医疗保健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严格审查,避免专利证书成为不良商家宣传的噱头。(本报记者  窦新颖  通讯员  王 森)

 

  案件亮点

 

  申请号为CN201620625135.1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件涉及一种“艾灸杯”,属于一类典型的医疗保健用品。该申请声称,通过在该“艾灸杯”的杯体内腔增设近年来应用于工业领域的某种新型材料的涂层,通过该涂层本身产生的辐射,使“艾灸杯”在使用过程中增加辐射所产生的改善血液循环、改善关节疼痛、调节自律神经、消炎、缓解镇痛等作用。但申请文件并未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证据以验证其所主张的技术效果。在该申请未清楚、完整记载相关的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等实验证据,以证明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实现所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改善关节疼痛、调节自律神经、消炎、缓解镇痛”等技术问题,产生其预期的有益效果,因此,该申请应当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开充分”的要求。

 

  对于涉及医疗保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鉴于人体机理的复杂性,以及考虑到对人体的安全性等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产生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申请人应提供实验证据以验证其预期效果。

 

  因此,对该类关乎生命安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严格依法审查,对其效果的验证从严要求,引导并提高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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