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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被客户问哭的10个问题(地理标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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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些小伙伴在后台向小编咨询关于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若干问题,小编从中选了10个比较典型的问题统一作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问题1:公司、农民**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2、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商标局认为,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1)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2)**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3)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或行业标准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3: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4:《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5: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问题6:我们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有名,想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跨两个乡、镇、县、市的,应由该乡、镇、县、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东方马铃薯”的产地范围在东方乡,其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可以由东方乡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问题7:我想申请“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问题8: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问题9: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标准。

问题10:我们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信息来源:**商标局官网

转自:社标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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