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链接,通常是指将仿制药(学名药)上市审查与原研药品相关的适格专利状态联系在一起进行审查,即**原研新药经主管机关 审批上市后,只要在该原研新药根据要求披露的合格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药品主管机关不再核准仿制药上市。与此相对,仿制药注册申请人可以挑战原研新药的专利权,在证明前述专利无效、不侵害前述专利权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仿制药的注册、上市。其中,成功挑战原研药专利的首仿药,或获得相应的制度性奖励。专利链接制度**早在美国实行,现在世界上许多**都已采用该制度。2018年1月31日,台湾地区修改《药事法》,在该法第四章中规定了专利连结制度,该制度相当于美国法中的专利链接制度,但也不完全相同。
台湾地区的专利连结制度的建立,台湾地区相关制度与美国专利链接的区别,对我国未来修法引进专利链接制度具有参考意义。对于本领域**人员学习和理解专利链接制度,也有重要意义。故笔者制做美国专利链接制度与台湾地区专利连结制度的要点对照表,供同仁参考。
序号 | 要点名称 | 美国 | 台湾地区( 引用法条时用繁体字) |
1 | 法律依据 | 1984年HWA,Hatch-Waxman Act 2003 年MMA,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 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 2018年《药事法》第四章:西药之专利连结 |
2 | 主管机构 |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
3 | 适用范围 | 仅化学药品 | 新药(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查认定属新成分、新疗效复方或新使用途径制剂之药品) |
4 | 桔皮书制度
| 活性成分、配方、组合物、医药用途 | 物质;组合物或配方;医药用途 |
5 | 仿制药注册前专利声明制度
| 通常certification包括四小类:第I段声明是,桔皮书里面没有列出相关专利;第II段声明是,桔皮书所列出的专利已经过期;第III段声明是,桔皮书所列的专利过期前仿制药不会上市;第IV段声明是**重要、**核心的一类声明,即声明桔皮书所列的专利无效、不可实施或者生产上市仿制药不会侵犯专利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专利挑战”。
再看那两个statement。**个statement也称为小viii项声明,针对的是药品使用方法专利。如果一个原研药有多个适应症,只有部分适应症是受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仿制药企业可以在其仿制药上市申请中将受到专利保护的适应症删除,即不寻求获得批准受专利保护的适应症,那这个仿制药就不会侵犯该使用方法专利,这个时候可以作出这样的声明。第二种statement是没有专利的声明,可以声明说没有专利。
|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應於申請藥品許可證時,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聲明: 四、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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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限 | 20日 | 20日 | |
起诉等待期 | 45日 | 45日 | |
遏制期(药品注册审查停止)制度 | 30个月 专利被宣告无效遏制期终止 一审判决不侵权,遏制期终止
| 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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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 | 6个月 | 12个月 |
7 | 防独占期滥用 | 仿制药75天必须上市 | 仿制药6个月上市 |
8 | 遏制期(停止期)审查申请次数限制 | 一次
| 一次 |
来源:四惠 作者:马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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