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63416号“新百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73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秋彩
申请人因第11263416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18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5年01月02日至2018年01月0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3为复印件,证据4为光盘):
1、申请人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书。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协议。
3、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埃培智市场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顾问服务合同。
4、**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
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02日至2018年01月01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不包含本案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非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
证据2、3与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服务无关。
证据4为“N”运动鞋等商品的广告宣传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7月11日
来源:**知识产权局
转自: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