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贵州茅台已放弃使用“国酒”。目前,商品包装和经销商店面的“国酒茅台”正在被“贵州茅台”所代替。
但贵州茅台仍在“惦记”着“国字头”商标,早在2002年10月11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3017号)。
然而,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此后茅台集团并不甘心,开始了复审拉锯。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直到2016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3年的审理,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起诉。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很简单,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和第(八)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为此,茅台集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茅台酒曾作为***的材料,其中包括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国酒茅台史画》中收录的多张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的照片,以及2013年7月1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非常记忆亲历国宴》视频,其中提及茅台作为国宴用酒的事件。
但这些并未说服法院,法院同样认为,“茅台国宴”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法院认定的理由有两个:
“国宴”含义为**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在中国商标网上,带有“国宴”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请的“国宴汾酒”。
事实上,在“国酒”争夺战中,山西汾酒就曾申请注册“国酒汾酒”商标,但结果却都一样,“国宴汾酒”申请也被驳回。
注册国字商标需谨慎,很容易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茅台在国字商标上纠结了17年,也未有收获,市值破万亿的茅台都做不到,国字商标大家还是不要轻易尝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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