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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审查指南的新修改再谈无限分案与主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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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此次修改涉及到专利申请和代理实务中的多方面问题,其中有关“分案申请“的修改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本次审查指南对分案申请提出的时间、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如下:

**部分**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以下文字中,蓝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红色部分为旧版中被删除的内容】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专利审查指南》**部分**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以下文字中,蓝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红色部分为旧版中被删除的内容】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下,审查指南为什么要对分案申请进行如此大刀阔斧的修改呢?这要从分案申请制度以及目前我国关于分案申请的具体规定说起。

一、分案申请制度

分案申请是从母案申请中分割而来,其不得超出母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却能够享受母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专利法第31条规定了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单一性。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难免将一些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具有关联性的技术方案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当申请文件存在单一性问题时,审查员通常会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单一性缺陷并要求申请人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规定:

申请人**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①

这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规定,也就是母案处于pending状态都可以分案。当然,分案申请的再分案也要根据母案的记载范围进行审查,分案的再分案不得超出原申请的记载范围。

 

R42规定的分案时机

原申请状态

具体期限

授权办登期限届满前

未授权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规定的办登期限届满之前

原申请被驳回之前

驳回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自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至收到复审决定之前

复审维持驳回决定

自申请人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

行政诉讼

自申请人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自申请人收到二审行政判决书之前

原申请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之前

主动撤回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之前

视为撤回

恢复期限届满之前

二、指南的漏洞:分案的再分案——无限分案可行吗?

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下,审查指南为什么要对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再分案)进行如此大刀阔斧的修改呢?

这里要引入两个问题,一个是分案时间,另一个是分案基础。

分案申请对专利申请人来说,当然是一个有利的制度。专利申请人总是想突破分案申请的时间规定和对分案基础的限制,**棒的就是“想分就分,想怎么分,就怎么分”。

那如果申请人在母案已经结案的情况下,还想再分案该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原来的《审查指南》是怎么规定的。《审查指南》(2010版)就分案申请的再分案申请,给出了一种例外情形: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

也就是说,指南允许申请人根据审查员指出的单一性缺陷,对已有的分案申请(一次分案)进行再次分案(二次分案)。而且这种“被动分案”不受到前述时限(母案处于pending 状态)的限制,只要是审查员指出的单一性缺陷,即便是母案不能再pending,都可以进行分案。

当然,上述理解是根据指南的字面意思做出的理解,实务中,笔者自己暂时还没有遇到对二次分案再进行三代分案甚至四代分案的情形。

但是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指南的这个规定只是规定了基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所进行的“被动分案”,不受到母案pending的限制,却没有对二次分案提出的时间和二次分案提出的基础进行明确。

之前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赵昊律师遇到过一个第五分案的案例。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审查指南》(2010)有关多次分案申请的漏洞。

案情概述[⑤]

在提交第五分案(*分案)时的情况(按提交时间排列):母案申请:已经授权多年,处于不能再pending的状态;

**分案:基于母案在其pending时提出,**终视撤,处于不能再pending的状态;

第二分案:基于**分案在其pending时提出,授权几年之后未缴年费,处于不能再pending的状态;

第三分案:基于母案在其pending时提出,实审阶段有指出单一性缺陷的通知书,**终实审驳回,复审维持驳回,一审维持驳回,未上诉,驳回生效,处于不能再pending的状态;

第四分案:基于第三分案在其一审上诉期间提出的,实审阶段没有指出过单一性缺陷的通知书,已发了授权通知,尚未交费。

第五分案(*的分案):基于第三代分案提出。

在上述案例中,第五分案实际上是在除第四分案之外都处于不能再pending的状态,但是第三分案拿到了指出单一性缺陷的通知书的情况下提出的,并且赵昊律师称,**近收到了初审合格通知书,第五分案成功了。

整个申请过程如下图所示


五次分案申请的时间轴

也就是上图中:

  1.   绿色箭头对应的第四分案处于pending,说明存在分案时机;
  2. 深蓝色箭头对应的第五分案享受了第四分案处于pending带来的分案时机;
  3. 但是,第五分案的分案基础却来源于紫色的第三分案;
  4. 而且,第五分案的分案理由基于审查员在第三分案中所下发的单一性缺陷通知书;

有木有很**地符合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

我们不禁要问:图中的红色问号所对应的这种分案基础到底存不存在?

从该案来看,按照现行《审查指南》,能够接受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的分案申请:

 

1. 同一专利群中至少有一个分案申请收到过单一性相关通知书;

2. *分案提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还处于 pending的状态,无论这个申请是否收到过单一性相关通知书。

早几个月,关于英特尔超20年专利授权案,业内讨论的非常激烈,有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一个分案拿到过单一性相关通知书,无论是否有pending的申请,都能够无限分案;另一些观点则认为,英特尔案是初审部门的失误,只有当收到过该等通知书的分案申请还pending的时候才能分案。

上述的案例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单一性相关通知书是不是只能用一次?用过了单一性相关通知书的分案,还能不能继续分案?

从上述案例来看,现行的审查指南确实允许手持一份单一性相关通知书就为所欲为继续无限分案。

那我们来看新修改的指南是怎么规定的

【以下文字中,蓝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红色部分为旧版中被删除的内容】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新修改的指南,非常清晰的界定了分案时机和分案基础。根据新修改的指南,我们再来看刚刚的案例:

第五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由于母案已经不能pending,那么第五分案的递交时间应该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第三分案为基础进行审核,但是此时第三分案已经不能pending,因此第五分案不符合指南规定,不能以第三分案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该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部分**章5.1.1,第23页。

②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部分**章5.1.1,第23页。

③参见微信公众号,强国院,**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申诉处审查员傅玉:

《对另类分案申请的一点思考》,2016年2月12日。

④参见微信公众号,汇业法律观察,唐嘉伟:《专利术语——潜水艇专利》,2016年12月14日。

⑤参见微信公众号,赵日天说专利,赵日天:《【ZRT22】无限分案bug今犹在 啥都还没改》,2017年10月19日。来源:老彭侃知产              作者:彭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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