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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专利审查指南》现行版本、修改草案与修改定稿版本对比

547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集意见稿)》

(2019年4月4日发布)

《专利审查指南》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分**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部分**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根据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案。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部分**章

5.1.1(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原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原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原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之后再提出分案申请。如果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需要转让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应当在分案申请提出的同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5.1.1(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部分**章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部分**章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审查员应当核实双方主体资格。需要核实双方主体资格的情形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部分**章

6.7 著录项目变更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4.3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以上为2014年68号局令中对指南进行修改的内容)

**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4.3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趋势。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投影设备类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清楚的投影设备的视图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必要时可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

4.3 简要说明

……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第二部分**章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部分**章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第二部分**章

3.1.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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