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9)62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19)9号),为做好区内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苏州大市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省库推荐上报及市库入库发文等工作,按照“一次申报、分别入库”原则统一组织。企业只需申报一套材料,经一次专家评审,按照“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指标、统一评审专家要求”,根据省、市培育库入库条件规定得分分别入省库、市库。省入库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市入库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标准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园区申报安排
1、园区系统报名登记备案
企业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登录界面(http://sme.sipac.gov.cn:9006/epservice/techsub/Apps/sme/index.php?s=/Service/Index/login)——企业用户登录——科技枢纽平台——业务征集,选择“苏州工业园区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备案表”进行报名,按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备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2、省网申报
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苏州工业园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注册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注意:若企业之前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注册过用户名和密码的,请直接使用该用户名密码登录即可。省网系统提交的截止时间:6月26日。
3、材料报送
企业将在线填写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导出,并附上所有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
(1)纸质申请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见附件一)。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每一部分子目录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并在书脊处注明(2019高企培育+公司全称)。申报材料中所有标注需要签字、日期、盖章的地方,必须清晰签名,写上日期,加盖公章。
申请书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一份为正本复印件,一律用胶装装订(不分上下册)。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材料审查表》(见附件二):一式一份,由公司负责高企培育入库申报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无须装订在申报纸质材料内。
(3)申报材料电子档:将整套入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压缩成一个pdf电子档(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文档必须完整清晰,用U盘拷贝给窗口老师。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6月10日~6月26日。
材料报送地点: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7号窗口(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0楼,窗口电话:67068037)。另: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于2019年上半年进行场地搬迁,具体搬迁时间及地址请关注网站*公告。
四、申报注意事项
1、建议“高企培育入库”与“**高企申报”当年同时申报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省、市、区三级针对高企培育入库均出台奖励政策。为确保高企培育政策应享尽享,请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尽量申报“高企培育入库”。
鼓励申报“高企培育入库”的企业当年同时申报“**高企”,具体通知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
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3、关于更名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变化后不符合高企培育入库相关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4、申报培训
近期中心、各功能区、载体将举办集中培训,具体事宜请关注中心或各功能区、载体网站近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