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专利事务过程中,国内外很多企业大多会通过PCT途径进入美国。不过,以PCT申请为基础,进入美国专利申请的途径不外乎以下两种:
(1)大家听得比较多的371途径(371 route),即依据美国专利法法规35 U.S.C. 371,通过PCT途径进入常规的美国阶段;
(2)大家相对听得较少的Bypass途径(Bypass route),依据美国专利法法规35 U.S.C. 111,放弃常规的美国阶段,选择以PCT申请为母案,提交母案的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of application, CA)或部分续案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of application, CIP)。
因此,这两个途径是非此即彼、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途径进入美国。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两条途径的起点相同,即申请时限均为早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0 个月内,申请日均以PCT 申请日为准。它们均可实现从PCT 到美国专利的转换,但在法律属性、审查逻辑、修改自由度、费用结构和授权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将从多个维度展开对比分析。
一、371 途径:常规的国阶段程序
这是PCT 成员国进入美国阶段的常规方式。通过PCT途径进入常规的美国阶段时,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会给进入美国阶段的PCT专利申请赋予一个新的美国专利申请号,纳入美国专利管理体系。这件美国专利申请与PCT申请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同一件申请,其申请日为PCT的申请日。
(一)主要优势
1.官费成本较低
371途径的官方费用通常比Bypass途径更为经济,对于预算有限的申请人而言具有明显吸引力。此外,当美国作为**检索单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时,371 途径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官费减免,而Bypass途径则不适用该优惠。
2.单一性审查标准更宽松
这是 371 途径具实用价值的优势之一。
美国本土的发明单一性原则远比PCT申请的发明单一性原则严格。实际审查中,某些 PCT 申请如果走371 途径,在美国无需分案;但如果走Bypass 途径,则可能面临必须分案的要求。因此,371 途径能够有效降低被要求分案的风险,减少额外的分案成本和程序负担。
(二)主要劣势与限制
1. 受理周期较长
申请人通过371 途径提交申请后,通常需要等待约6 个月才能收到受理通知书(Filing Receipt),整体授权周期一般在2~3 年左右。
2.修改自由度受限
371 途径虽允许申请人按照PCT 条约第28 条、第41 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以适应美国专利实践的特殊要求(如调整权利要求数量、处理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等),但所有修改都不得超出原PCT **申请公布文本的公开范围。如果在修改时加入新的技术内容(比如,新的技术主题),审查员会发出驳回意见。此外,若在递交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 )不保证修改内容会包含在公开文件中。
3.加速审查手段有限
371 途径可用的加快审查方式较为单一,通常只能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来加速,无法适用Track One 优先审查等更为**的加速程序。
4.审查启动延迟
采用371 途径进入美国的申请,不会被USPTO 立即处理,而是需要在PCT 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才逐步启动审查程序。相比之下,Bypass 途径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被视为新申请,可直接进入受理和审查流程。
二、Bypass 途径:灵活的美国本土申请程序
Bypass 途径的法律依据是美国专利法35 U.S.C. §111,此途径实质上是申请人放弃PCT 国阶段程序,转而以PCT 申请为母案,向USPTO 直接提出一件续案申请(CA)或部分续案申请(CIP)。该申请等价于一件全新的美国本土申请,不再受PCT 条约框架的约束。
(一)主要优势
1.受理周期显著缩短
Bypass 申请提交后,通常仅需10 天左右即可收到受理通知书,整体授权周期可缩短至1~2 年。
2.修改自由度极高,可加入新内容
这是Bypass 途径核心的竞争力。Bypass 途径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对原PCT 申请进行大幅修改,甚至加入全新的技术内容到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新内容无法享受PCT 的申请日,需以实际提交日为准)。如果原PCT 说明书质量不高、技术支撑不足,或需补充后续研发成果以增强创造性和保护范围,Bypass 途径中的部分续案(CIP)制度尤其适合在原申请基础上进行扩展和补充。
3.加速审查手段丰富
Bypass 途径适用的加快审查方式更多,主要包括PPH、Track One(优先审查)和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三种,而371 途径只能选择PPH。其中,Track One 优先审查程序能够显著缩短审查周期,是Bypass 途径的重要优势之一。2026 年4 月USPTO 虽暂停了加速审查项目,但Track One的持续普及和**性已使其成为当前主流选择。
4.费用缴纳更灵活,可在一定程度上延迟
Bypass 途径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无需预先缴纳全部官方费用,申请人可将USPTO 费用的支付延迟到30 个月期限之后(迟延缴纳会产生附加费)。相比之下,371 途径必须在30 个月期限内缴纳基本国费用才能进入国阶段,资金的灵活性相对较低。
5.递交时的修改可在公开文件中完整显示
371 途径下,若递交时修改了权利要求,USPTO 不保证修改内容会包含在公开文件中;而Bypass 途径递交时所做的修改,会在公开时完整显示出来,这一点对希望确保修改内容清晰呈现于公开记录的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劣势与限制
1.官费相对较高
Bypass 途径的官费通常比371 途径更高。对于费用敏感的申请人,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因素。
2.单一性审查更为严格(分案风险高)
这是Bypass 途径需要警惕的风险。由于Bypass 途径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被视作美国本土申请,适用的是美国更为严格的分案原则,而非PCT的相对宽松的发明单一性原则。某些 PCT 申请如果走371 途径在美国无需分案,但走Bypass 途径则必须分案,这将带来额外的分案申请成本和程序负担。
三、两种途径的优劣对比表格
| 比较维度 | 371途径 | Bypass途径 |
| 相同点 | ||
| 申请时限 | 早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0个月内 | 早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0个月内(可利用续案制度灵活安排) |
| 申请日认定 | 以PCT **申请日为准 | 以PCT **申请日为准(新增内容部分以实际提交日为准) |
| 可专利性要求 | 均须满足美国专利法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 均须满足美国专利法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
| 译文要求 | 需提交英文译文(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文字等) | 需提交英文译文(可对原文进行适当调整) |
| 不同点 | ||
| 法律依据 | PCT 国阶段专属条款(35 U.S.C. §371) | 美国本土申请通用条款(35 U.S.C. §111) |
| 申请性质 | 与PCT申请为同一件申请,受条约约束 | 视为全新美国申请(CA或CIP),脱离 PCT 框架 |
| 官费成本 | 较低;ISA/US 时可享受额外减免 | 较高;无ISA/US 减免 |
| 修改自由度 | 不可新增技术内容(不超出原PCT 公开范围) | 可新增技术内容(CIP 申请可加入新内容,但新增部分不享受原申请日) |
| 说明书/权利要求适应性调整 | 仅允许形式或适应性修改,不得增加实质新内容 | 可大幅重写或补充,甚至调整发明构思 |
| 单一性/分案审查标准 | 适用PCT 相对宽松的发明单一性标准,分案风险低 | 适用美国本土严格的发明单一性标准,分案风险高 |
| 加速审查途径 | 仅PPH 可用 | PPH、Track One、AE(AE 已暂停,Track One 为主流) |
| 受理周期 | 较长(约6 个月收到受理通知书) | 很短(约10 天收到受理通知书) |
| 授权周期 | 一般2~3 年 | 可缩短至1~2 年 |
| 递交时修改是否公开 | 修改内容不一定显示在公开文件中 | 修改内容完整显示在公开文件中 |
| 费用缴纳灵活性 | 30 个月内须缴基本国费,较固定 | 可延迟缴纳部分费用(产生附加费),资金安排更灵活 |
| 适用场景 | PCT 文本质量较好、无新增技术需求、费用敏感、希望降低分案风险 | 需补充新内容、需快速授权、可接受较高官费和分案风险、追求修改灵活性 |
来源:专利观天下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