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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的“相当于公开”坑了专利复审委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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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4日,**知识产权局做出第35065号审查决定,该决定宣告ZL201520847953.1号、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9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8)京73行初52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第35065号审查决定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判断是错误的,判决撤销第35065号审查决定,责令**知识产权局就第201520847953. 1 号“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无效程序和行政诉讼的分歧很明显,就是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2

涉案专利内容

要搞清楚到底分歧的原因是什么,首先我们要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仅看权利要求1和2):

1.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电磁铁5,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5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1上设有适配孔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5的轴51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12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51相应的沉孔。

 

本专利有两个实施例,实施例一与权利要求2无关,我们看实施例二。

权利要求1所说的“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含义大致上就是电磁铁5和充电移动电源1两者能相对的被夹紧,至于怎么夹,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

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电磁铁5和充电移动电源1两者是如何夹紧的:

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移动电源1表面设置有一个适配孔12,当有轴插入适配孔12,则移动电源无法沿着垂直于孔12轴线方向的方向进行移动。

图1

图2示出了直接让电磁铁5的轴51插入该孔12内,该移动电源1无法沿着垂直于轴51的方向进行移动,从而锁定了移动电源1。

图2

3

对比文件内容 

请求人找到了公开号为US20150249353A1的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这篇文件和本案争议内容有关的部分如下: 

参见图3移动电源12上设有一个空腔86,这个空腔里如果插入一个轴或者销,移动电源就可以被锁定了。

图3

当客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12时,螺线管68推动推板64,枢转锁定构件60,使其从所述空腔86中移除锁定片62。

图4

(上面的附图标记62受驱动移动,就能锁定或者放开移动电源了。)

从图4可以看出,构件60在螺线管68给出推力F的情况下,构件60会围绕枢转点66旋转,从而锁定片62从移动电源12的空腔86中移出,构件60不再夹住移动电源12。

4

复审委的逻辑 

复审委在无效过程中是这样认定的的:

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的比较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

提供了一种充电夹紧装置

无争议

其包括主控板

内部的控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控板

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公知常识

电磁铁5,

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

该电磁铁5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内部计算机,即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电源的充电情况,并且通过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该移动电源1上设有适配孔12

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

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

争议特征

无效决定在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的时候,用到了5次“相当于(公开)”,无效决定在说“相当于(公开)”的时候,想说的是什么呢?

 

5

"相当于(公开)"到底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如下: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规定了“不属于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给出了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当然,这个审查基准是针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审查的,但是知识产权局无论是实质审查还是复审无效过程中,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都使用这一标准来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专利审查指南》的这一节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况:

1、技术方案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文字变换;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

4、数值和数值范围;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其中3、5这两种情况,主要是用于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判断;1、2、4这三种情况,虽然规定在新颖性部分,但实际上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中,进行特征对比的时候,也大量使用。

1、2、4这三种情况实际是不相同的,当使用“相当于公开”这个词语去表明属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一种的时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相当于公开”含义

举例

1、技术方案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文字变换

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汤圆 和 驴打滚+水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新颖性

糯米制品(上位概念)和粽子、汤圆(下位概念)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小范围(或点值)破坏大范围的新颖性

1-5颗红枣(大范围)和3颗红枣(点值)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在无效决定中所使用的“相当于(公开)”具体是指什么:

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的比较

相当于(公开)的含义

一种充电夹紧装置

提供了一种充电夹紧装置

其包括主控板

内部的控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控板

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6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公知常识

电磁铁5,

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

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该电磁铁5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内部计算机,即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电源的充电情况,并且通过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该移动电源1上设有适配孔12。

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

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

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新颖性

特征“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是一个上位的概念,适配夹紧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结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槽38内的锁定销(螺线管68推动推板64,枢转锁定构件60,使其从所述空腔86中移除锁定片62)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实际上并不是螺线管68直接与移动电源夹紧,而是通过若干中间部件与移动电源间接夹紧。

无效决定认为,对比文件的这种间接夹紧,是该上位特征“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具体方式,因此,对比文件“相当于公开”这一特征。

 

6

法院的逻辑

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有另外一个逻辑:“被诉决定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认定对比文件1的亭控制器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槽内的锁定销插入移动电源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可见,被诉决定并未引入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结构,即认为对比文件1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均未提出异议。

……

被诉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未考虑其已经作出的认定,忽略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基础并足以给出技术启示,而是仅从另一种锁定结构及枢转其锁定构件的部件出发,据此认定权利要求2节省了推板、锁定构件等中间部件并作出了较大改动,前后评判标准不一,导致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启示要求过高,从而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判断的结论认定错误,故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书的意思是被诉决定中权利要求1中针对争议特征的“相当于公开”是“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然而无效决定中,争议特征的“相当于公开”指的是“下位概念”破坏了“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比较一下无效决定和判决书的逻辑:

无效决定

判决书

权利要求1:该电磁铁5与充电移动电源1适配夹紧

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

(此处的相当于公开是下位具体结构破坏了上位抽象概念新颖性,而不是直接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无效决定已经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该特征(本质相同但文字不同)

权利要求2:限定了具体结构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抽象概念的基础上给出了一种具体结构。

此时权利要求1的抽象概念对权利要求2的评价没有什么影响,需要单独考虑权利要求2的具体结构的新颖性/创造性。

由于无效决定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的具体结构被公开了。

因此,应该在权利要求1内容基础上考虑权利要求2的具体结构的新颖性/创造。

判决书认为:无效决定评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逻辑有毛病,前言不搭后语。明明认定对比文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该特征,到权利要求2的时候,又忘记了权利要求1认定的内容。

因为对“相当于公开”的理解不同,判决书认为无效决定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评述逻辑上出了问题。

7

打个比方

本专利

对比文件

无效决定

判决书

权1:一种糯米制品

粽子

×

粽子相当于公开了“糯米制品”

×

粽子相当于公开了“糯米制品”

权2:驴打滚+水

粽子

忘记“糯米制品”吧,对比文件可没公开这个特征,粽子和驴打滚+水差的太远了

×

无效决定可是认为权利要求1公开了糯米制品的,怎么这会就忘了呢?

正确逻辑应该是:从权利要求1的糯米制品出发,来考虑得到驴打滚+水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吧。

8

创造性标准有没有分歧

从图2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用来固定移动电源的结构简单粗暴直接有效:直接用电磁铁的轴对准移动电源上的孔,将其锁定。

对比文件给出了一种利用电磁铁推动杠杆机构,从而锁定移动电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这个技术构思下,是不是“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呢?

复审委觉得这个差别很大,本专利权利要求2有创造性。从判决来看,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容易想到的。

只不过这个判决由于在“相当于公开”上绕了个弯子,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不是“很容易想到”这个问题上法院和复审委的分歧,就显得不够突出了。作者:许翰  律师丨专利代理师来源:刀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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