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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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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附全文: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stzfsstl@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1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四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所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公开。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为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经**批准设立,对外商投资实行更加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试验证明成熟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批准后发布施行。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款规定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第十六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推荐性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平等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融资,有关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借用外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的外商投资指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编制本行业、领域的外商投资指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编制相应的外商投资指引。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数据信息、办事指南以及投资环境分析等内容。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照中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后,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公开履行职责信息的,不得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应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可以享有的优惠措施、便利条件等作出的承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政策承诺。政策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非因**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以下称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问题,协调完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对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投诉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


来源:司法部

转自:IPRle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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