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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守东:新中国七十年商标工作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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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9年第10期,第3-15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

作者简介:

     崔守东,**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

内容提要: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伴随着新中国前进的脚步,商标工作立足本职、服务大局,谱写了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的壮丽篇章。为扩大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产权制度,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划转至重新组建的**知识产权局,商标工作再一次与改革开放同步,与时代发展同步。站在新的起点上,商标改革应聚焦主业,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更好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更好服务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商标事业必将实现由大到强,由高速度到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关 键 词:新中国七十年 商标工作 知识产权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要内容之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4月10日,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激励。”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划转至重新组建的**知识产权局,商标工作被纳入大知识产权工作范畴统筹推进,商标局职能也因此而调整。本文尝试通过回顾七十年来新中国商标工作的发展历程,梳理总结不同历史阶段商标工作的发展概况和历史经验,以资未来借鉴。

一、商标工作初步建立及曲折发展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商标工作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等时期,这一时期是商标工作初步建立与曲折发展的阶段。

(一)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新中国商标工作初步建立(1949—1956)

1.机构设置及职能

新中国成立不久即在当时的贸易部设立商标局,1950年底,划归中央私营企业局,设商标处。1954年至1956年,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注册处(1954.11—1955)、商标专利处(1955—1955.12)、商标处(1956)。1950年9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商标处开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商标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全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加强商标管理,制止商标侵权。

2.商标法律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23条并附商品分类表)。由于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国统一商标注册制度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即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未注册商标不予以保护。《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对伪造、仿造已注册商标的行为,要依法惩处,以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953年,为进一步制止商标侵权,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逐步加强对商标的行政管理,满足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同时还明确“进口商品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及已否核准注册,均禁止仿冒使用。”

3.商标注册与管理情况

1950年,在稳定物价、统一财政工作和调整工商业政策的实施下,市场出现了一片繁荣。1951年商标注册量为11,000件,1952年和1953年共注册7000件。195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深化,统购统销政策逐步切断了工业与市场的直接联系,商品流通形式发生变化,商标注册量开始逐年下降。1954年为828件,1955年为666件,1956年为575件。

为适应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逐步加强,要求卷烟商标必须注册,实行商标印制管理,制止滥用缝纫机商标,废除在面粉上使用商标等,同时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防止滥用和仿冒商标。

4.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工作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各项程序、手续也比较规范,商标档案、商标注册簿、检索卡片等从无到有,保证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恢复和发展生产提供了支持,也为改革开放后**恢复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在市场弱化商标的环境中,新中国商标工作曲折发展(1956—1978)

1.机构设置及职能

1956年至1970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管理处,主要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监督产品的质量。1969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将出口商品商标和外商商标的注册工作移交到对外贸易部办理,对外贸易部又把商标注册工作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合并或撤销,全国无统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商标档案和有关资料大量流失或被销毁,商标使用陷入严重混乱。

2.商标法律法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原来的商品流通方式被统购包销、计划调拨改变,商品经济完全被计划经济所取代,市场缺乏竞争,企业不再直接与市场发生关系,商标作用无法发挥。1957年1月17日,***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的意见》,要求**清理商标,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即凡是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都必须申请注册,要求申请注册商标要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等,便于消费者监督等,随后一段时期,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被过分强调。

为简化手续,提**率。1958年4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废止商标审定程序的决定》,决定自1958年5月1日起废止商标的审定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经核准,即予公告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1963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中国第二部商标法规《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于1963年4月10日公布施行。《商标管理条例》没有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并且把“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写进条文之中;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予公告,并发注册证;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到企业申请撤销时止等。1963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并附商品分类表),并在其中明确国内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行两级核转,即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等,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商标注册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内容受到影响,被迫停止。

3.商标注册与管理情况

为实现**注册,照顾一般小型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负担能力,商标注册费从每件50元减为20元。1957年1月开始实行商标**注册,当年共注册商标11,000多件,大体相当于1951年的注册量,之后又逐年减少。到1966年止,实行商标**注册的十年共注册商标29,100余件,平均每年不到3000件,相当于1951年至1953年平均注册商标6000件的半数。

1957年以后,我国陆续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加强商标管理。(1)对出口商品商标进行管理,要求出口的商品必须使用商标,无论在国内或国外注册时,统一由外贸公司掌握办理,这样,在商标注册中出现了一个商标两个注册人的现象,商标注册“两本账”同时并存。(2)为了制止滥用商标现象,组织整顿食品罐头商标、卷烟商标、任意改换和撤销注册商标,换发商标注册证。(3)下放商标注册权,试图把集中注册变为分散注册,有利于缩短注册时间,面向基层,服务生产和消费,监督商品质量。1965年,在天津、哈尔滨和南京进行试点,后因“文化大革命”没有完全实行。

4.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还代表着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和**信誉。商标工作的任务从保障一般工商业商标的专用权转到了监督产品质量上。虽然商标工作经历了曲折发展阶段,但对商标及商标工作的探索,充分证明了商标注册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管理工作的起点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无法制止侵权行为,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二、商标工作**恢复与发展阶段

从1978年9月商标局恢复建制到2012年,我国商标工作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和经济体制改革**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时期,这一时期是商标工作**恢复与发展阶段。

(一)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商标工作开始恢复(1978—1983)

1.机构设置及职能

1978年9月25日,***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确定商标注册与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即设商标局。商标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沿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迅速恢复统一注册制度,恢复并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商标法律法规

1979年4月9日,***在批转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中明确指出:“在商标管理方面,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迅速恢复统一注册制度。”在清除混同商标的同时,1979年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办理全国商标的注册工作,继续沿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留了**注册和监督商品质量的办法,实行简化的注册程序,同时对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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