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欧洲发明专利(或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欧洲专利组织由欧专局和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两部分组成。
目前所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0年11月29日被修订,2008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也被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EPC2000”)。
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另外,作为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另外,在与欧专局双边生效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欧洲及非欧洲**,自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开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此日期后提交的PCT申请,该PCT申请应指定了欧专局和该**,A-III, 12.1, EPO Guidelines),也可以在这些**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这些**一共有四个,分别为(括号中注有双边生效协议发生效力的日期):摩洛哥(MA,2015年3月1日起),摩尔多瓦(MD,2015年11月1日起),突尼斯(TN,2017年12月1日起),柬埔寨(KH,2018年3月1日起)。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专利可以在多个**获得专利保护。当然各个成员国一般也有自己的专利局,并分别有自己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一般要求用自己的官方语言申请。
欧洲专利授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A. 52(1) EPC)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思想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信息的呈现,不得授予欧洲专利。(A. 52(2) EPC)
其商业利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尤其是以下主题的生物技术的发明,也不得授予欧洲专利(A. 53(a), R. 28(1) EPC):
•克隆人类的方法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特征的方法
•对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以及
•造成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或动物没有实质性医学效用的改变动物基因特征的方法、及借助这些方法获得的动物。
但发明主题为生物材料,且生物材料借助技术方法从其自然环境被隔离或制造时,发明可以被授予欧洲专利,即使该生物材料在自然界已经存在。(R. 27(a) EPC)
另外,动植物品种,实质为生物性的培育动植物的方法及仅仅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动植物,也不得授予欧洲专利;但发明主题为一种微生物方法或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产品不被排除授权(A. 53(b), R. 28(2) EPC)。但是,当发明主题为植物或动物,且发明的实施技术上不限于某一种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时,发明可以被授予欧洲专利(R. 27(b) EPC)。当发明主题为一种微生物方法或其它技术方法或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产品,则发明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只要产品不是一种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R. 27(c) EPC)。
另外,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在人或动物身体上进行的诊断方法,不得授予欧洲专利;但在前述外科手术、治疗方法、或诊断方法中使用的产品,特别是材料或材料混合物不被排除授权(A. 53(c) EPC)。
**,其形成和发展各阶段的人类身体,以及仅是对包括基因序列和序列片段在内的其各组成部分的发现,不得授予欧洲专利(R. 29(1) EPC)。但是,从人类身体分离的组成部分或通过其它方式采用技术方法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序列片段,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组成部分的结构和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的结构相同(R. 29(2) EPC)。基因序列或序列片段的工业应用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被披露(R. 29(3) EPC)。
当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则具有新颖性(A. 54(1) EPC)。现有技术包含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其它方式使公众可以知晓的所有知识(A. 54(2) EPC)。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得到发明时,则发明具有创造性。(A. 56 EPC)
比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有更早的时间优先性、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或之后可以使公众知晓的欧洲专利申请,构成评判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但在评判创造性时不被考虑。(A. 54(3), 56 EPC)
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用来解释权利要求。(A. 69(1) EPC)
欧洲专利的**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