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度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
通知
各镇,各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
现将《2019 年度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规定执行。
附件:《2019 年度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25 日
抄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8 日印发附件
2019年度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根据**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国
知办发管字【2018】27 号、苏知发【2018】123 号)文件精神,特
制订《2019 年度常熟市专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南如下:
一、资助原则和资助对象
1、资助原则:
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坚持“以质为先”发展导向,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
造”的支持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利资
助范围为发明专利国内授权、PCT 申请及境外授权,对未获授权的
国内专利申请,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专利资助原则上补
贴部分专利申请成本,资助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
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专利代理服务费仅限于在具备
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发生的专利代理费用。避免同一件专利
因市级以上和各镇板块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支持形成反复资
助,导致资助金额超出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等总额。
2、资助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组织,以及
户籍和住所在本市区域内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其申请的专利符
合相关规定,且**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区域的,可向市知识产权
部门申请资助。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密集型企业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知识产
权促进事项的,可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资助或奖励。
二、资助标准
(一) 发明专利资助(含官费、代理费、授权后续 5 年年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组织的申请: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后权利未发生过转移,且完成缴纳
后续 5 年年费的;享受《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 号,
以下简称:《办法》)减缴,给予每件不超过 0.6 万元资助;未享受
《办法》减缴的,给予每件不超过 1.2 万元资助;受资助的发明专利
5 年内转出本市区域的需提交申请。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的申请,进入**阶段的,
资助不超过 1 万元,同一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新型研发机
构的)年度资助原则不超过 6 件,其他类型企业年度资助原则不超
过 3 件;近 3 年有国境外授权的,每授权 1 件可相应增加年度 PCT
申请资助指标 2 件;进入外国**(地区)公布阶段,进入美国、
英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的每件再资助不超过 1 万元,进入设
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和地区的每件再资助不超过 0.5 万元;获
得美国、英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不超过 3 万元;获得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和地区授权的,
每件资助不超过 2 万元;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
0.5 万元;同一专利在不同**(地区)授权累计资助不超过 15 万
元。
2、公民(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公民(个体工商户)仅可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内发
明专利授权后权利未发生过转移,且完成缴纳后续 5 年年费的给予每件不超过 0.3 万元资助,单人每年资助不超过 5 件,受资助的发明
专利 5 年内转出本市区域的需提交申请。
(二)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有效状态十年至十二年(含十年)的,
给予不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年费 50%的资助,受资助的发明专利在
资助当年底前不得转出本市区域,确需转出的,应事前提交申请。
(三)对获得高价值专利的给予奖励(**专利权人为常熟单
位):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
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 25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
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每件
不超过 8 万元、6 万元、5 万元、5 万元奖励。
2、对获得苏州级**专利奖一、二等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
予每件不超过 3 万元、2 万元、3 万元奖励;获得本市级**专利奖
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奖励。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贯标创建企业,
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高质量密集型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15 件
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超过 40 件的,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当年发
明专利授权达到 6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超过 20 件的,奖励不超
过 6 万元。
(五)对纳入**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点产业知
识产权联盟备案和管理库的,每个联盟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50 万元资助。
(六)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对确定为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
资助;被认定为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
资助。
(七)对承担苏州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支
持。
(八)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
件中胜诉的,单一案件*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
助不超过 10 万元;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
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单一案件*资助不超过 30 万
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范围为律师费或代理
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资助额度为上
述费用的 50%)。
(九)对认定为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不
超过 5 万元资助。
(十)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
分支机构),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缴纳常熟税收
且守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本市行政区
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奖励或资助: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常熟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
的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 2 年税收后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
元资助;其他新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 2
年税收后分别给予不超过 5 万元、3 万元资助。2、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当年度授权发明专
利在 10 件以上,并经综合评价良好以上且未发现失信记录的,给予
不超过 1000 元/件工作奖励,*奖励额度不超 15 万元。
(十一)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常熟
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0.5 万元奖励;获江苏省知
识产权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 0.2 万
元、0.3 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
优先推荐申报常熟市相关人才计划。
三、监督管理
(一)监督:
市专利专项经费拨付依据征信情况及其他有关规定不超过标准
进行比例兑付。申请人需将获得资助且授权年限不满 5 年的发明专
利转出本市区域的,须事前向市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未
达到维持年限的,资助按比例从后续专利支持中抵扣;未提出申请、
事后申请的,按照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申请人在申报专利资助
或奖励、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
查。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的:提供虚假、无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为
套取专利专项资金而恶意弄虚作假的;对年度发明专利权转出超过 5
件的申请人(专利运营机构、常熟理工学院除外),且不能提供正
当理由的;违反前述禁止性条款的;被**知识产权局列入非正常
申请核查名单数量较大的,及通报确认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列
入**知识产权局 PCT 核查名单,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经查实,
将取消专利资助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列入
知识产权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申报管理:
1、PCT **申请实行报备制度,申请人在向**知识产权部门
递交 PCT **申请之前需向知识产权部门报备,报备通过的发明专
利给予资助。
2、资助、奖励实行分批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兑付的方
式,有相应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有上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文
确认的事项一般不需要申报。按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收集上报
材料,属地板块初审,市级集中会审的程序完成。一般按照当年
10 月**批、下一年 6 月第二批分批、分类集中申报、受理;第
二批申报具体时间、范围等事项以具体通知为准。
3、申报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允许申报主体在申报截止时
间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补充申报资料,逾期申报及修改、补
充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
4、相关时间的确认,专利授权资助以授权公告日、十年到十二
年年费资助以申请日,PCT 申请进入**阶段资助以**检索报告
实际完成日、PCT 申请进入**阶段资助以公告日,企业知识产权
维权保护资助以企业自案件终审完结或一审过上诉期、其他的以相
关部门机构发文或认定日为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5、申报资助的发明专利应为纳入常熟相关数据统计范围的,且
申报时应尚在常熟有效发明专利统计库。申报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
以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为准;申报十到十二年年费资助的,有效发明
专利以苏州下发统计数据为准,为上年末计入常熟有效发明专利统
计库、达到十年到十二年的。发明专利费减情况以授权办理登记的
缴费通知书(或费减通知书)为准,后续 5 年年费应交额存在费减
的,以享受费减认定;代理机构情况以受理通知书为准。6、申报 PCT 专利申请资助的,须进入**阶段或外国**(地
区)公布阶段,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状态,
具有授权前景;申报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获得**
授权,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
等问题。
本指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
的,按本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