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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知产侵权三倍赔偿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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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其他商标及专利权利而被原告警告,后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但本案中被再次发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原样仿冒原告的商标和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法院经审查认定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

在赔偿基数的确定方面,法院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获利,并在被告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已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充分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对于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结合案外同类产品及被告的自认酌情确定。法院据此计算基数,并鉴于被告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终确定三倍的赔偿额。

(产品销售量×产品单位利润=侵权获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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