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2018年9月20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追溯年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追溯期的意思是,比如17年没有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话,一直到2020年都可以补加计,站在2020年角度,就是往前追溯3年补做17-19年加计扣除。
3、弥补亏损年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2018年7月11日 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弥补亏损年限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与加计扣除追溯无关。
4、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企业的具体判定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