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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专利成果、成果转化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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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申报渠道,及时受理民营企业**技术人才申报的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在**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中小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职称申报。

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民营企业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一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可在企业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民营企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二、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支持**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有序承接面向民营企业的职称评审具体操作性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原则,面向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评审,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承接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

三、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进一步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职称外语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的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各地制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本地区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意见。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各地要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民营企业**技术人才职称初次认定,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对于当地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要积极协调落实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当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要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民营企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切实减少民营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负担。

五、调动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为民营企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

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集中评审。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减职称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降低评审费用。

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要坚持评以促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职称。

对**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纳入当地政府人才评价管理体系,并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要建立倒查追责机制,从严查处职称评审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对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收回职称评审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适时对各地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各地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文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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