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代办处开展自取专利证书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各代办处:
为扎实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创新主体提供**便捷的零距离服务,决定在各代办处开展专利证书自取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和培训
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我局将组织代办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代办处确保人员配置、工作场地和设备满足工作需求;组织服务地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代办处签订《专利证书自取承诺书》,完成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的备案手续。
二、组织实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局将相关专利证书按照区域划分寄送至各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到代办处自取专利证书,将证书交付创新主体。
三、考核管理
代办处所在地区专利代理机构自取专利证书的覆盖面将纳入代办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相关业务质量自2020年7月1日起纳入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范畴。《代办处专利证书发文业务工作规程》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证书自取承诺书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9 日来源:**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