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科技部门与地方政府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宏观政策下,对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企业在资金上的补充,政策上的支持。但补贴的涉税问题亦困扰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补贴确认收入的条件为: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科技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科技合同一般都附有相应的条件,并在合同期结束后需经过相关的验收手续。
企业在收到政府的补贴时需进行判断:
企业能否满足政策资助所附加的条件,完成科技合同的相关验收要求。
科技项目能否完成科研任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补贴在何时点确认企业的收入需结合企业的科研的实际情况:
(1)**为保守是企业在满足了科技合同的相关条件,项目经验收后确认收入;
(2)企业在科研项目基本完成时,经科研部门的判断并经管理层的确认后将政府补贴确认收入;
(3)企业在收到政府补贴时确认收入,此种确认存在不确认性,如不能完成合同验收,退还政府补贴时需冲减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科研合同,由于科研的性质,资金使用后是否归还具有较大不确认性,据此在通过验收前将科研补贴作为应税收入不能够成立。
小型科研企业,如果在收到政府科研补贴时即计入应税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在不能通过验收时冲减收入,很可能由于后期亏损不能将前期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补回,致使企业实际上多纳企业所得税。来源转自:今日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