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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领域专利许可谈判策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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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联网时代智能产品生产商作为被许可方面临专利许可谈判的注意义务及应对策略浅析

IPRdaily导读:移动互联网时代,芯片制造企业的专利权利人与手机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诉讼此起彼伏、愈演愈烈。借助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专利许可的经验,本文浅析物联网时代的被许可方专利管理者和这些企业或者相关NPE机构进行许可谈判接触时,为避免后续谈判在专利许可费方面可能给被许可方带来的损失,被许可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及所要尽职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WiFi,标准必要专利,NPE,专利许可

移动互联网时代,芯片制造企业的专利权利人与手机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诉讼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直到今天,高通和苹果、华为、三星之间的专利诉讼仍在持续并在全球蔓延。然而,随着物联网IoT时代的到来,数以万计的新型企业开始使用标准化的无线通信连接来改进现有产品以实现智能化,智能灯光、智能电视、智能空调、智能音箱等产品层出不穷且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此,我们不可避免地看到,这些家用智能化产品使用了无线通信技术,其中**广泛使用的应该是WiFi通信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如出一辙,物联网时代的新型企业必须要正面面对来自底层通信技术专利权人的专利挑战。

国外高科技企业诸如高通、爱立信和诺基亚等在无线通信技术专利方面拥有**的**地位,这也让它们在2G、3G和4G甚至5G技术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拥有**话语权,其它企业只要使用相关通信技术标准,则不得不向其缴纳巨额的专利许可费。面临无线通信技术专利权人维权逐步从苹果、华为和三星等手机制造商转移扩大战场至其他物联智能设备生产商的紧迫局势,本文浅析被许可方专利管理者和这些企业或者相关NPE机构进行许可谈判接触时,为避免后续谈判在专利许可费方面可能给被许可方带来的损失,被许可方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及所要尽职的注意义务。

 

(一)专利侵权警告函是否回复?

企业专利管理者往往会在一个恰当的时间不经意收到销售部门或研发部门转送的电子邮件或纸质邮件,在邮件中,会列明发件人身份、疑侵权专利产品、怎么发现侵权行为、疑侵权专利清单、不停止侵权的后果等事项,有时也会收到侵权对比分析表以进一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通信技术领域不同于其它领域,特别是涉及SEP标准必要专利时,许可双方必须基于FRAND原则进行谈判,侵权方在接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时,不应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因为一旦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将被视为拒绝谈判,专利权人可以收集拒绝谈判的证据并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提供给法院,更为严重的是,拒绝谈判一旦发生,专利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或者要求法院的临时禁令,一旦临时禁令执行,侵权方将面临巨大损失,这在2018年11月30日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应高通公司要求而发布禁售苹果手机的临时禁令中可见一斑。

因此,对于物联网时代的智能产品生产商来说,首先考虑的不是回避,而是要正面面对,特别是涉及SEP时,必须对专利侵权警告函做出回复,至于回复的时间和事由则应该结合企业经营和法律诉求来综合考虑。例如,如果对方没有列明侵权产品型号,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产品型号。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侵权信息,不涉及SEP专利时,则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专利侵权对比表。如果被许可方对涉及的SEP真实性有疑问,则不妨要求许可方提供技术标准和专利,并告知该专利和技术标准哪里对应,以证明确实是SEP。

(二)专利权人的核实及NPE是否被授权运营专利?

专利权人核实有利于理清对方身份和背景,这和后续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有着重要关系,笔者曾在应对一起专利纠纷事务中,发现一件专利几经转让,数易其主,从跨国通信A企业巨头转让到一家小型B企业,又从小型B企业转到另一家通信C企业。在查看专利侵权警告函后,惊奇地发现警告函发出方却不是专利权人,后经过多方查询,发现其是一家专门的NPE机构。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要核实专利清单,让对方证明和说明其和专利人的关系,专利权人是否和NPE机构存在合作协议,例如,专利权人授权NPE机构就这些专利进行运营及授权NPE机构代为进行专利许可事务。

对于物联网时代广泛应用的无线通信技术及天线技术,常见的专利权人及NPE机构有澳洲的CSIRO、意大利的Sisvel、瑞典的Ericsson、美国的高通和WIFI-ONE、英国VECTIS和西班牙Fractus。其中,VECTIS就和WIFI-ONE以及Fractus达成运营协议,而WIFI-ONE却又从多方受让专利,包括从爱立信、索尼和松下受让一些重要专利甚至SEP;而Fractus 作为天线硬件设备全球**的制造商,其在2018年7月和10月分别在中国起诉了中国手机制造商OPPO和Vivo。智能产品生产商可以调查这些机构的背景,例如,有无起诉中国厂商的诉讼历史,有无就专利警告函中的专利向其它被许可方收取许可费以及具体的许可费率,如有,基于FRAND原则,智能产品生产商尽量获取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费。

(三)专利权的有效性、有效期、真实性及稳定性

NPE机构发来的侵权专利清单中的专利并非全部是有效的,这是因为NPE机构发出警告函并不是针对一家企业在同一时间发出的,由于存在时间差,前几年的警告函里面的专利有可能已经失效,而侵权方的智能产品却是在专利失效后才上市销售的,那么则不涉及侵犯专利权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NPE机构并不一定全部核实每个专利的有效性,有时,专利甚至不是相同技术领域的,更难以接受的是,有时,NPE机构甚至并没有得到授权去运营这些专利。被许可方发现此种情况后,可以要求其将这些专利剔除出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

常见的情况是,NPE机构会集中处理一批快要过期的专利,且这些专利都是从实体研究型企业获取的专利,这些专利前期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证据检验,是非常有价值的专利。例如,VECTIS运营的专利大多是爱立信、索尼和松下等公司的即将到期的专利,当然也存在新申请的专利。对于即将过期、稳定而维持有效的专利,智能产品生产商可以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适当延后产品上市计划,避开专利的有效期。例如,将年末的海外上市销售计划延后到下一年初,从而避开海外专利的有效期或者减少专利许可清单中的专利数量。

NPE机构有时为谋取更大利益,会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冒充SEP列在专利池中许可给对方,这些专利甚至都不涉及侵权,因此,在专利许可谈判中,需要仔细考察每个专利及其属性。2017年8月21日,海尔美国贸易公司(Haier America Trading, L.L.C.)在美国纽约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7家科技公司和教育机构,其中一条诉求就包括对方在ATSC专利组合中增加了非标准必要专利,欺骗了海尔,显然这侵犯了海尔的权益。

另外,对于专利清单中的一些专利,在判断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可以告知专利权人或NPE专利不稳定的理由及证据,若执意起诉,则会立刻启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从而将一些不稳定的专利也剔除出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降低许可成本。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王建文 唐利 曾钰滢 赵娇娇  贾继欣   汇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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