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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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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等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抽查和工作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息抽查工作

(一)抽查范围

    取得2022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且已享受2021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括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过去三年内曾被抽查且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告为准。抽查企业名单按照不低于总数5%比例由系统随机确定。

(二)抽查内容

1. 各地科技部门作为评价工作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此次抽查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被抽查企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查;各地工信部门配合科技部门,加强对企业参与抽查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2. 各地科技部门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抽查内容。

(三)有关要求

1. 各地科技部门作为评价工作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此次抽查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被抽查企业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查;各地工信部门配合科技部门,加强对企业参与抽查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2. 被抽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抽查工作。企业在抽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及其他与抽查工作有关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各地在组织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入库编号。

4. 各地科技部门于2022年11月27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至省科技厅。

做好评价服务工作

(一)完成2022年度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核验

    各评价机构开展2022年度已入库企业动态监测结果核验(核验企业名单已另附),如年度抽查企业名单与核验企业名单出现重复,抽查与核验结果须保持一致。

(二)报备2023年度评价工作机构信息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确保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待办事项全部清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于2022年11月27日前报送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年度总结工作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梳理总结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认真撰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1),于2022年12月6日前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2005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信息来源: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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